法正商律催函字(2016)第002号
山西**工贸有限公司:
自2015年5月26日贵公司与陕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最后一次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后,时至今日,贵公司累计拖欠****公司供货款共计218030元(贰拾壹万捌仟零叁拾圆整)。根据合同约定,供货最后一笔余款也应在2015年8月2日前兑付,你公司虽对采购原料进行结算并出具发票,然自2015年5月30日后便未再向****公司履行过给付货款义务。2016年5月20日,****公司向贵公司送达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贵公司在2016年6月1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否则将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你公司收到该催告函后仍未予清偿货款。
迄今,贵公司已经延迟履行给付货款义务近一年之久,你公司行为严重违背经济市场诚实信用原则,并已构成对原《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的根本违约。为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欠款及时回收,现****公司依法全权委托本所催收贵公司拖欠的款项。本所特发出催收函,限你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前向****公司一次性付清供货余款218030元,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自2015年8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0.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2日利息合计13081元)。如贵公司未能在本催告函告知期限内支付全部欠款,****公司将依法委托本所提起诉讼。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诉讼及执行等一切费用)均由你公司承担。本催告函送达之日视为你公司已经完全知晓、同意并认可。
特函告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陈远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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