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危险驾驶罪的协助型共同犯罪行为能否获得不起诉处理,需依据诸多复杂因素予以全面评估。
一般而言,若此类协助者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甚为微不足道,且具备诸如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提供重大立功线索等法定可获酌情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定情节;
亦或是其所涉犯罪情节确实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已无法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要件,则有望获得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结果。
然而,对于个案的具体裁量,仍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研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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