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财产因公司债务被追加执行
时间:2023-05-07 21:33:06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执行人的公司或者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本,被执行人无力清偿债务,股东或者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者增加被执行人的出资额被执行人是股东或者公司,并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没有虚假出资或者抽回注册资本的,不能增加被执行人。除上述两种行为外,股东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应该在审判中解决,而不是在执行过程中解决。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或者合伙式合营企业,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裁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参加合营的法人为被执行人。需要注意的是,2006年8月27日以后,新《合伙法》规定了三种形式: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前两种形式的合伙人追加执行毋庸置疑;有限合伙合伙人追加执行后,合伙人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义务。第三,被执行人是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裁定强制执行个人独资企业所有人的其他财产。但是,在区分业主的家庭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时,一般来说,如果私人业主的收入不用于家庭共有支出,那么家庭共有财产就不应该强制执行;相反,家庭财产可以强制执行。(4)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且资不抵债的,可以裁定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为被执行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与行为主体资格不一致。分公司承包、出租给第三人的,依法保护承包人、承租人的收入。被执行人分立为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分立后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没有比例或者不符合分立法定程序的,企业按取得原企业财产的比例承担债务。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分立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因此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由财产份额最少(完全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承担全部债务,从而避免债务。在我看来,独立企业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现实中,股东可以约定债务承诺的比例和方式,在股东之间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第三人不能因为这种协议而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也不能申请增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除非股东有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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