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公司注销后债权怎样承担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具体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约定,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因抽逃出资导致不能还债谁负责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股东有下列行为,可认定为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同时该解释第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清偿或完全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债权人不可以提出相同请求的,即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三、股东出资提前到期的判例如何规定的
公司无力还债时,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能不能加速提前到期;
出资期限仅仅是股东、公司之间对法定出资义务作出的约定,对公司债权人不产生约束力。
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在公司解散时,股东没有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出资财产,包括到期该缴未缴和未到缴纳期限的出资。
相对于破产清算,加速股东出资责任到期,公司依然存在,比解散后公司消失不强多了。何况,出资认缴本身就不等于不缴,股东出资是法定义务,只是提前而已。
当然,为降低创业门槛,公司法规定股东自由约定出资期限,但出资的义务依然存在,并且,股东不能将可约定出资期限的自由沦为转嫁公司风险的工具,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出发,股东的认缴资本还没有没有全部实缴到位前,公司正常营业期间不宜出现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否则,就相当于纵容股东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注册公司时都将出资期限约定在100年,那不乱套了,最终将损害整个社会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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