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亡土地怎确权登记
时间:2023-04-04 07:20:20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3、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登记。中央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1、确保稳定的原则。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严禁将农户原承包地实际测量多出的面积收归集体,确权后仍属原承包户。

2、依法规范的原则。试点工作严格执行《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3、民主协商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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