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若行为人对于自己所售卖的物品并不知情为赃物,则不构成刑事罪责。
然而,倘若有所证据揭示出其本应意识到这些物品为赃物却依然予以出售的话,那么就极有可能被判定犯有刑事罪行。
实际审判过程中,对“明知”的评判实际上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环节,过程中需要全面权衡交易发生的具体时间、空间位置、定价策略以及物品特质等多方面的细节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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