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行为人毫不知情的状况之下,参与到了销赃活动之中,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这是因为,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在于主观上须明知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及通过其他手段进行掩饰或隐瞒的财产系违法犯罪所得及由此而来的利益。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依据各类证据与具体情形,若最终被判定为应当知晓或者已有充足的迹象显示出其可能已经察觉到事实真相,但仍然继续从事相关行为的话,便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故意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掩饰、隐瞒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要遭受罚金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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