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按照风俗习惯支付给另一方数额较大的现金、物品等财产属于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有无怀孕流产、彩礼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情形酌情确定返还。
其他的开销如宴请亲朋好友所花费用等,直接要求对方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但双方可协商分担该部分费用。
律师补充:
彩礼,是一种男女双方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婚嫁习俗之一,但在实际生活中,订婚给付彩礼并不意味着双方就能走进婚姻殿堂,订婚后又分手或者闪婚闪离的情况时有发生,因彩礼纠纷而对簿公堂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彩礼实质也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就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要求返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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