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与敲诈勒索之间的区别。诉讼欺诈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诉讼欺诈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法院,使其做出错误的判决,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而敲诈勒索则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不难看到,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加害人的敲诈勒索行为而产生了恐惧心理,从而交付了财物。但是在诉讼欺诈过程中,我们根本无法看到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了威胁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行为人只是采取了欺诈法院的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财产。因此,诉讼欺诈和敲诈勒索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够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定罪处罚的。
一、如何衡量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4、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入室绑架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其中,最主要的特征是绑架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使被绑架人失去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最后行为人取得财产。因此,高某的行为并没有实施直接的绑架行为,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被绑架人也未失去人身自由。故高某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且其所实施的行为与一般的敲诈勒索罪有所不同,同时触犯了刑法诈骗罪的规定,但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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