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
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第二、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第三、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第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第五、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
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第六、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第七、不可抗力要量化。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
第八、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
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和计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争议。
第十、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当注意事项。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签约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项目工程的承包合同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大型的施工单位或者发包单位都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在形成承包关系以后,都是法律顾问起草承包合同的,由律师起草承包合同,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漏洞。
一、工程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如何追究
在当事人适用《建设工程示范文本》的时侯,对通用的违约条款做具体处理时,没有按照要求在专用的条款中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做出具体的约定,而造成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
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当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的第七章违约责任中对此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其中规定,发包人的解除权对于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第10条规定解除合同之后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的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之后,对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其质量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而对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但是质量不合格的,则需要参照其解释的第三条规定来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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