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退耕还林者的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即他们有权拥有在退耕土地上生长的林木或草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在自愿退出农业耕作并将之转为林业用地时,那些已被划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具有本地户口的个人便能有资格享有这类退耕土地上的林木及草地的所有权。
对于选择委托他人进行还林工作以及与其他公民共同合作完成这项工作的人员,他们在该项协议中就有权通过合约约定来确定自己对退耕土地上林木和草地的所属权。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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