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拆迁当事人需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并在拆迁管理部门调解后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需召开两次听证会,并对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进行听证。拆迁管理部门需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该规程的出台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并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才能真正适用。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目前关于强拆的法律依据还是比较少的,如果强拆合法的话很容易加深政府与民众的矛盾,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阻碍的作用,所以,解决好强拆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范 本
根据我国《拆迁补偿协议》的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是拆迁工作的基础文件。一份完整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用途、拆迁补偿方式、拆迁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从法律角度分析,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是拆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维护拆迁补偿权益的重要依据。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内容不明确或违反法律法规,拆迁行为就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因此,在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同时,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恶意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并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才能真正适用。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是拆迁工作的前提。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工作的基础文件,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是拆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拆迁补偿协议内容不明确或违反法律法规,拆迁行为就可能引发法律风险。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