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公民应征服现役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到地方入户
办理材料: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2、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3、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4、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办理流程:
1、应征入伍或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持相应办理材料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持相应办理材料到安置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安置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并通知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3、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地点:
1、应征入伍或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安置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
办理时限:
1、应征入伍或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证明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理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1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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