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规定是:
1、核损害赔偿,核电站经营者和无燃料运输经营者对一次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为三亿元人民币,其他经营者的最高赔偿为一亿元人民币;
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十五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两千元;
3、国内航空事故赔偿,每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四十万元,每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限额为三千元,旅客托运的行李和货物每公斤一百元;
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旅客人身伤亡的,每位旅客不超过四万元,旅客自带行李丢失或损坏的,每位旅客不超过八百元。
刑事责任人的赔偿规定是什么
刑事责任人的赔偿规定是《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且系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精神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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