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适用条件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适用条件有:核损害赔偿、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国内航空事故赔偿、海上运输损害赔偿。
1、核电站等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加上国家提供的最高限额8亿元,一次核事故造成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1亿元人民币。
2、在铁路交通事故中,铁路旅客的伤亡赔偿实行限额赔偿,最高赔偿额为15万元,自带行李也实行限额赔偿,最高额为2000元。
3、在国内航空事故中,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
(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0000元人民币;
(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4)第(2)项、第(3)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5)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二、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类型有哪些
法规、规章在规定限额赔偿的时候,使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规定企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如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3亿元和8亿元人民币的限额;二是对受害人个体的赔偿限额,例如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和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为个人15万元人民币和40万元人民币。
三、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适用对象
在上述规定中,限额赔偿规定适用的对象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合同当事人的损害,例如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上运输损害赔偿的限额赔偿,都是规定对旅客的损害适用,并没有包括运输合同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第二种是既包括企业内部的损害,也包括企业外部的损害,例如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后者的适用对象更为广泛,前者实际上只约束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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