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之一: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无共有人备注】
【隐患】:起初由于夫妻感情较好,因此一方对对方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无共有人备注的产权登记这种情况不以为意,相安无事。但当夫妻产生离婚纠纷时,往往由于未登记方举证困难,这就给法院认定该房产系带来了困难。特别是一些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夫妻,由于存在这种草率登记状况,如已登记一方对共同出资不予认可,在离婚阶段,双方矛盾对立,未登记一方要想证明自己财产共有主张很难,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现象之二: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为家庭共同房产】
一些已有子女的夫妻购买房屋时,出于对自己将来迟早要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以及规避房屋过户税费的考虑,或出于对子女日后处分该房屋有所牵制的考虑,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将自己夫妻俩连同小孩名字一股脑登记上去,从而在法律上使夫妻共同房产通过登记摇身变为家庭共同房产。
【隐患】:虽然他们登记的动机不一定正确,但由于这种登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如夫妻之间一旦离婚,双方对该房屋的分割份额将会由原本作为夫妻共同房产的该房屋二分之一缩水为当前作为家庭共同房产的该房屋三分之一,甚至更少。
【现象之三: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为成年子女房产】
一些老年夫妻购买房屋,由于年事较高,行动不便,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一事便自然交给自己亲近的成年子女办理。而有些子女却利用这种机会,毫不客气地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当老年夫妻知道真相后,出于亲情和对子女的宽容,往往也会默认了这种权属登记。
【隐患】:然而,家庭生活并非一帆风顺,当老年夫妻与子女发生冲突时,老人以房子是自己买的为由要求子女搬出,而子女却以产权登记相抗,反要老人搬出,从而使矛盾越闹越深。
张*兄说,上述现象发生的原因虽有所不同,但它们存在的共同点却是一致的,即当事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应有的谨慎,从而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给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离婚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引起社会和相关当事人的警惕,并引以为戒,在日后生活中,对夫妻共同房产权属要如实和依法登记,从而避免使自己夫妻之间、与身边亲人之间为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近期,在法院采访时发现,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有不少夫妻购买房屋后,在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缺乏应有的慎重,存在操作草率现象,在出现矛盾时引起了很大的纠纷。据此,采访了清浦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党支部书记张*兄法官。据他介绍,这里面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现象:一是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无共有人备注;二是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为家庭共同房产;三是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为成年子女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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