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安市水运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延续条件是什么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第十七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延续资质申请表》,并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二、泰安市水运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延续办理材料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章程和制度
3.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4.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5.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三、泰安市水运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延续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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