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接受监督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服务态度、计量标准、质量标志、售后服务、价格状况等方面的意见和监督。
因此,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如设立意见箱、设立意见簿专门机构等。经营者除了直接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外,还应认真对待和接受消费者组织、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监督部门的监督。只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树立消费者是上帝的观念,经营者才能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也是
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有: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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