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犯罪对象存在显著差异。针对前者,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共同生活的家人成员身上;
然而,对于后者来说,其犯罪对象则主要涵盖了未成年人、老年人、患有疾病者以及残障人士等需要受到监护和照顾之人。
其次,从犯罪主体上看,前者的实施者仅限于自然人身份;与之相反,后者的犯罪主体不仅包含自然人,同时也允许单位成为潜在罪犯。
再者,针对虐待行为,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类:
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其中,虐待罪属于需要受害方主动向法庭提起诉讼才能追究被告人责任的亲告罪范畴;但相较之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并不属于此种情况,实际上它并不需要受害人主动发起诉讼程序便可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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