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财产保险实务中如果出现保险、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
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如前所述,责任保险的保费与责任限额的大小并非呈正线性关系,这样笼统的规定应用在责任保险上有时就会出问题。责任保险的
重复保险分摊必须考虑到实务中可能出现的不同的每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超额责任等不同的组合赔偿限额,同时还需兼顾到是
否存在无限额责任或巨大的限额责任以及不同的免赔额(国际保险市场实务中一般只对第三者财产损失规定免赔额,对人身伤害一般不采
用免赔额),任何一种分摊方式都可能使一方(或几方)受益而另一方(或几方)受损,在无法达到各方都公平的情况下,《保险法》和保险
合同就应该使用明确、清晰的规定,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不同的重复保险分摊方式并确定具体的分摊方式
。
鉴于责任保险的重复保险分摊的复杂性,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规定的分摊方式,为力求各方的公平和分摊的顺利实施,保险
人还可以特别约定的方式特殊处理顺序责任或超额责任分摊,如果损失额是由先于本保险单的其它保险赔付的,该保险单将向被保险人
返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如按顺序或超额责任仍需要本保险赔偿的,无论赔偿金额大小,均不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的成立并不是保险
人的本意,如发生索赔而且由其它先承保的保险单承担赔偿责任的,后承保的保险单退还一定比例保险费也符合实际要求。
如果不同的保险单出现限额比例责任与独立责任的,保险人也可以特别规定,如果损失额小于某一方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限额或
累计限额)时,按限额比例责任分摊,但如果损失额超过一方的赔偿限额的,则按独立责任进行分摊。此种分摊方式相对于其它方式最为
合理可行。但是这种分摊方式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保险单免赔额的差距,解决的办法只能是各自计算独立责任时减去免赔额,如果免
赔额较大,只能由保险人之间商定,否则分摊无法进行。
责任保险的重复保险分摊非常复杂,按任何一种分摊方式都可能出现不合理的分摊结果,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和在保险合同中特
别约定分摊方式,才能最大程度解决分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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