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规定,现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逻辑是:夫妻有共同债务的意思,按照共同意思认定;没有明确的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庭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如果不能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贷款,则以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调查数据,我国城镇居民的家庭消费主要分为食品、服装、家庭设备和用品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状况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来确定。引用网络段表述:丈夫和妻子共同签名=共同债务;妻子事后承认追认=共同债务;丈夫个人借钱给家里买菜买衣服看病等=共同债务;丈夫以名义借钱做生意,贷款人需要证明用于家庭,贷款人不能证明用于家庭,妻子不还钱。
民法典如何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如下: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
4.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
5.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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