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泳池摔伤致残法院判物业赔偿21.6万余元
时间:2023-06-07 17:02:32 1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重庆市一小区业主在小区游泳池游泳时意外摔伤颈椎,导致下半身瘫痪。该业主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0多万元。日前,重庆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被判承担20%的责任,赔偿21.6万余元。

今年40岁的肖某是西南大学生物学博士、副教授。2008年7月9日7时许,他与妻子带着12岁的女儿到自己所居住小区的游泳池游泳。当时,他看到浅水区几个在跳水的孩子姿势不对,便上岸去给他们讲解。在讲解过程中,意外发生了——肖某不慎滑倒跌落游泳池水中触及池底地面,头部鲜血直流,下半身失去知觉。经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急救,肖某颈6椎体暴裂性骨折,命虽保住了,但胸口以下身体全无知觉。

肖某称,事发时,游泳池没有工作人员,且岸边湿滑。他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事故负责。2009年7月,肖某将小区物业公司——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宇物业公司)起诉到北碚区法院,索赔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0多万元。同年11月,经重庆市法医学会鉴定,肖某的颈椎损伤属1级伤残。

今年6月,北碚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海宇物业公司称,肖某是自己跳入游泳池浅水区摔伤的,该公司在游泳池边立有严禁跳水的警示牌。肖某受伤后,该公司及时拨打了120电话,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肖某是滑倒落水还是跳水受的伤?司法鉴定书上没有明确结论。一审开庭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称肖某受伤是正面入水、头顶部触地,而正常情况下滑倒不会导致头的顶部受伤。

北碚区法院认为,从科学上讲,不排除在特定情况、特定姿势、特定条件下,肖某滑倒受伤。按照民事证明高度盖然性的原则,法院最后认定肖某是跳水受伤。此外,法院查明,事发时该游泳池底部个别地方地砖缺损。庭审中,海宇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游泳池有合格的救生人员和医护人员,且现有证据表明其管理较为松懈和混乱,因此,法院认为海宇物业公司对于肖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20%的责任。今年7月底,由于经鉴定肖某的损失共为108万余元,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海宇物业公司赔偿肖某21.6万余元。肖某和海宇物业公司均对此判决不服,目前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名词解释

高度盖然性

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

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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