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调解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精神病患者段某如厕不慎摔倒致七级伤残,精神病医院因未尽到告知义务,须一次性支付赔偿4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
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载明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陪护。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但医院未告知家属仍需陪护。同年12月3日,段某如厕时不慎摔伤,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段某亲属因此起诉精神病医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住进精神病医院,但其监护权未发生转移,其在住院期间如厕摔伤,与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周有关,而医院也未督促其监护人陪伴或者为其聘请护理人员,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判支付原告损失2万多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精神病医院收治的对象具有特殊性,监护人无法在患者住院期间履行监护义务,因此,该监护责任已转至医院。
二审法院认为,段某在入院后转为二级护理时,医院没有就是否还需陪护向患者家属作必要的说明,未尽到告知义务,对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要承担主要责任。经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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