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烟叶税法和船舶吨税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这两部税法表明我国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方面迈出了坚定的步伐,也意味着2018年我国税收法定进程将全力加速。
“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是一种新的尝试,对今后解决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提供借鉴和参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税收法定的提速,是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
谈到下一步如何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刚刚闭幕的全国财政工作会上表示,要围绕优化税制结构,加强总体设计和配套实施,推进所得类和货物劳务类税收制度改革,加快健全地方税体系,提升税收立法层次,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框架,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地方税征管机构设置
地方税征管机构是实施地方税征管权的组织保证。外国地方税征管机构的设置,大致可以总结划分为两种情况:
1、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税征收机构,并独立征收地方税,地方税务机构与中央税务机构相互独立,职责分工明确。这一种情况又有两类,一类是地方税务机构单独设立,如美国,与分级分税体制相适应,分别设有三级税收征管机构,分别独立征管划归本级征管的税收,三级税收征管机构工作上相互协调配合,实行信息共享,不存在领导与隶属关系。一类是并不设立独立的税务机构,地方税的征收由设在地方财政部的相应机构征收管理,如英国的地方税由各郡、区财政局下属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分税但不分机构,全国只有一套税务机构,地方税务机构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的派出机构,受上级领导与管理,如在法国,全国只有中央一套税务机构,地方政府无相应的征管机构,地方税由中央税务总局和公共会计局设在各区、省和市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独特的征管机构设置方式,如在德国,税收的征管不是通过设立国税与地税两套体系,而是由联邦与州财政部共同在州设立的财政总局内分设的联邦机构和州机构两个系统来完成。这个系统中最重要的联邦机构是海关,而州机构下设州税务局,不但征收大部分联邦税,还负责征收除进口增值税外的共享税和州政府的专享税。地方税务局作为州的派出机构,只征地方税,并向地方政府负责。可见,地方税务机构的设置呈现多样化,分税制并不意味着一定分设机构,地方税务机构也不一定单独设置,即使单独设立也不一定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一切都应根据本国政体、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征管水平、税源分布等因素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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