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法院不立案该怎样做
时间:2023-08-02 10:03:53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法院无法当场判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接受拆迁户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且出具回执,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发现拆迁户提交的资料有问题的,应当给予指导说明正确的操作,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但被告知不予立案的,拆迁户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拆迁款纠纷能否向法院起诉

1、发生拆迁款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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