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及时审查检举、控告、报案、自首材料,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原告。原告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向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站不住脚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送交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还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立案通知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拒绝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在立案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实践中,由于立案审查的具体时限,侦查人员没有时间对一些复杂、涉及面广的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特别是涉及案发地、人员分散、案情广泛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材料往往不齐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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