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药品广告审批条件
1、辽宁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或省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代理的药品;
2、申请人为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生产企业委托书代为办理广告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沈阳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1.《广告审查表》及电子文件;
2.广告样件及电子文件;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4.产品注册备案材料;
5.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有效证明材料。
三、沈阳药品广告审批法律规定
《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局令21号)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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