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消,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我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装修及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限额,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这些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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