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目的是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劳动法》第三十条、《劳动合网法》第四十三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理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书面通知工会处理结果。用人单位未征求工会意见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12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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