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萍乡权限内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适用本办法。
二:萍乡权限内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
2、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
3、优良种源区的优良林分或者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
4、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5、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
【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审定的林木种(属)不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江西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主要林木目录内的;
2、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不具备本指南所列申请条件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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