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单位克扣了劳动报酬,赵某将原所在单位告上了法庭。2月2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洁具公司给付原告赵某最低工资缺额2925元、加班工资5254.66元。原告赵某1996年退休后,于2004年3月进入上海一家洁具公司担任门卫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6年9月,在被告通知原告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协议后,原告离开公司。事后,原告即向南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最低工资缺额、加班工资等2万余元。同年11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原告工资缺额240元,加班工资1485.69元。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违反劳动法规定,将其延时加班、国定假日加班不作加班,现要求被告支付克扣的相关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是以退休职工身份被聘用的,应区别于其他劳动力。双方约定原告做一天休一天,没有国定假日加班事宜。延时加班工资是不存在的。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认可。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使用企业内部退养人员或退休人员属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的劳动标准。现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低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且被告无法提供考勤,工作时间举证不能,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缺额工资、国定假日加班工资和延时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予以确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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