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判决: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协商不成时,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局部房屋的承租人,在房屋整体转让时,能否就承租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只承租一栋楼房的一间门面或一间房屋,当出租人将一栋楼房整体转让时,承租人能否就承租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理由是: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能相对于承租的房屋行使,权利客体具有特定性,不应随意扩大,否则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物的流转,成为财产流转的桎梏。产权人将包括出租房在内的楼房整体出售,该栋房屋应视为一新物,此物与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客体并非为同一客体,在此情况下无“同等条件”可言。
2、就物的有效利用而言,楼房整体利用显然比一个房间单独利用更能实现财产的整体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应让步于这种更大效益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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