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涉及动迁问题怎么处理
时间:2024-05-09 05:01:14 4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面对房屋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通常可采用以下几种途径予以妥善解决:

一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

二是通过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据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然而,若在补偿协议签订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在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便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程序。

在处理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的纠纷时,我们需将其划分为两种不同的动迁情况:一种是动迁房屋为公有住房的情形。在此类情况下,按照公房管理以及动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首要任务便是确定应安置人口。而另一种情况则是动迁房屋属于私人所有(即居民个人名下的产权房)。相较于前述公房动迁,此类情况相对较为清晰明确。对于私人房产的动迁,一般以产权人为应安置人口,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人员则应由产权人负责安置。

至于产权人间的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如果房屋产权按份共有,那么拆迁补偿款原则上也应按照各产权人所享有的产权份额进行分配;反之,如果房屋产权系共同共有,那么动迁补偿款的分割则应以均分为基础,同时还需综合考虑各产权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程度以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并体现出对存在特殊困难的产权人的关怀和照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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