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办理知识产权出资转让手续的,转让人能否处分该知识产权?《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及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这说明我国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能力。知识产权人实现权利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知识产权人直接使用;二是知识产权人直接使用;二是权利人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转让是所有权的转移。注册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转让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批准后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的主体是转让人和受让人。注册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在前者中,即使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未经商标主管部门批准,仍不能产生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的效力
全文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