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2、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3、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4、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怎样确定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确定如下:
1、有约定的违约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绝大多数出卖人和买受人会明确约定当事人逾期付款或者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会明确约定逾期支付违约金的金额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这个标准通常是赔偿金;
2、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逾期付款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按未付购房款总额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评估的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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