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办理时限
(1)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申办对象资格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