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存在争议
时间:2023-08-17 10:25:27 3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从《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判断依据是损失,并且要看是否过分高于损失。那么,对于应当由谁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提出调整请求的一方,通常为将承担责任的违约方。这种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违约方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其承担起对违约损失的证明责任,即提出证据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并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比较,从而证明其请求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守约方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因为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计算和举证上十分困难,违约金制度本身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免去守约方事后举证的困难,如果反而由违约方来对对方的损失加以证明,不言而喻难度将更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让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与设立违约金的立法本意相矛盾,且有违公平原则。

对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上线我国法律当前是没有具体规定的,这个与双方在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是的约定有很大的关系,当然,如果违约金过高那是肯定不合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惑欢迎来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参照系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的事实依据。如何确定违约金的适当数额成为关键。一般的,违约金应当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惩罚性违约金除外。同时,守约方必须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以及实际损失的大小,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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