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为了省事购买了楼盘的样板房,但经过一段展示期后样板房交到王女士手中已经出现多种质量问题,特别是墙纸、地板、沙发等都出现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此王女士表示无法接受,而开发商则认为样板房出售的价格已经是进行过折扣的价格,作为使用过的房屋,样板房应参照二手房的做法,开发商对其装修不具备任何的质量保证义务,双方就此事未达成协议并闹上法庭。
那么,作为法院面对这种纠纷会如何处理呢?
法官认为,责任的确定主要依据交易双方的约定,若在签订合同时交易双方对于在交付时会出现的现状及不承担质保义务的范围做好约定,发生矛盾纠纷时会首先按照约定来。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强制性的安全方面质量保证义务,比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证义务,屋面防水、外墙防渗漏等质量保证义务等,不管有没有做约定,开发商都需要承担责任。
注:一旦出现图中几种问题,不关合同中有无相关约定,开发商都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未对相关事项做出约定,发生矛盾纠纷时该怎么处理呢?法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仍具有质量保证义务,保修期限仍应当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的保修义务,比如,防水工程、卫生间的防渗漏等具有5年的保修期限。
作为一名购房者,如果要购买样板房一定要提前和开发商在合同中就相关事项做好约定,尽可能详实、完整,这样才能在发生矛盾纠纷时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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