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
[颁布号]大地税发[1997]2号
[颁布时间]1997-01-08
[实施时间]1997-01-01
[效力属性]生效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印发大连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办公厅、局(总行)、有关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地级税部分调整方案,中央和省公司(驻连部队)、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财税局、保税区财税局:为充分发挥城市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部分城市土地等级税,现将大连市城市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按照大连市新的分类标准,调整大连市部分土地等级税。具体调整方案为:一级土地年税额为7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为7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为7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为7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为6元/平方米三级土地每平方米5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3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2元;七、八、九级土地每平方米1.5元。
本规划仅限于本市四区商业、粮食、批发等销售企业(不含商业,但含工商)、金融、餐饮、服务业、文化企业用地;本市四区其他行业的年所得税其他区、市、县、镇、工矿区的年度税额不变。该计划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实施。原《大连市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与本方案有冲突的,按新方案执行。
附:大连市商业企业用地划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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