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学学生吴某和王某在课间休息期间,因作业本的问题发生争执,继而打闹起来,致使吴某眼睛受伤,为此,吴某将王某及其所就读的某小学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吴某所就读的某小学赔偿1730.29元。
吴某与王某系某小学学生。2008年5月29日下午第一节课后,吴某因要求领回自己的日记本与王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吴某将王某的手表抢坏,王某见手表坏了就生气地打了一下吴某跑了,吴某就在后面追赶王某,因王某跑不动,吴某追上了王某,双方继续打闹起来,打闹中,王某将吴某的右眼打伤。吴某捂着右眼哭着回到教室,后老师发现原告眼睛红肿,在了解事情原委后,对吴某、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未通知吴某父母或将其送医疗机构诊治。当天晚上,吴某由其父母送往医院治疗。吴某受伤后除王某法定监护人垫付了医药费4500元外未得到其他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所就读的某小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227.27元。审理中,吴某与王某就王某应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于调解当日对协议内容即时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和王某在学校下课期间,不遵守学校纪律互相打闹,导致吴某右眼受伤。对此,王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吴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的次要责任。吴某就读的某小学作为对学生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机构,在发现吴某眼睛受到伤害后,未及时通知原告法定监护人或将其送往医院诊治,对原告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吴某与王某就王某应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吴某要求王某赔偿部分,维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再另作处理,仅就吴某要求其就读小学应赔偿部分进行处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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