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小志已满十周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他事先挑起事端并与小阳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小阳摔倒后又压其左腿,造成小阳左腿受伤,小志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因为该事故发生在教室内,学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小阳自己在争执的过程中对事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小阳、小志、学校承担责任比例为1:6:3,判决由小志赔偿小阳各项损失84937元;学校赔偿小阳各项损失21969元。
《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审查学校事前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制定了明确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是否有科学合理的课程和值班制度;事中是否有老师或者安保人员在场劝阻、安全预警系统是否及时、逐级报告制度是否通畅;事后能否及时救助、是否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危害扩大、是否积极通知等。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义务怎么判断?
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本质上是一种客观上的评价归责,因此判断教育机构的合理审慎义务通常采用客观化的标准。要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判断教育机构的合理审慎义务是否充分。合理审慎义务要做到事前排查、事中劝阻、事后救助。危险越大、越明显,对教育机构事前的防范措施和义务要求就越高。
通过本案提醒大家,作为家长和学校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对于何谓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出现伤害事件后,学校、家庭应达成共识,不推卸责任,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体健康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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