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首先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在认缴资本登记制下注册的公司,如果后期资本没到位,在公司破产需要偿还外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是需要按照注册比例补足注册资本上的资金,股东还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有限公司法人会涉及个人财产吗
有限公司也可称之为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所以,债权人只能直接起诉你的公司,而不能直接起诉你本人。
1、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股东之间的财产独立,互不影响;
2、公司股东对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个人财产无需用于清偿,也不存在连带问题;
3、股东(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股东的话)有出资瑕疵等问题的话,要在瑕疵部分(比如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如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方才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认缴出资不给行不行
当然不行。如果公司一直不足额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遇到对外债务违约时,公司债务有可能演变为公司股东的连带偿还责任。
1、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最高限度。以前是实收资本制,新注册公司需要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一方面提供公司运营的必要资金,另一方面用以保护和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债权人权益,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但是在实践中,往往由代办公司代为提供注册资金,公司注册成功后以各种名目抽逃出资,实质上和没有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实收资本制改进为认缴资本制。
2、认缴资本制前提下,股东认可注册资本的数额即可,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如果到期不足额缴纳,工商部门会有追究机制,最主要的是,认缴了资本后,公司在遇到对外债务违约,不能足额偿还到期的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其个人财务偿还到期债务。因为股东有出资的义务,公司有使用资本的权利,公司此时又有对外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某种意义上,债务变相转嫁了。其实还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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