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区分两种情况对行政复议作了具体规定。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时,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两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税务机关要求你补缴应纳税款,属于第一种情况中所说的“纳税”范围,所以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若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什么?
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这不仅是税收的的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当今各国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国家征税的有效行使。
中国《税收征管法》第40条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根据此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缴、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起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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