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掺杂、掺假、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为正品;(四)以虚假的清仓价、销售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志销售商品的;(七)以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八)弄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公共媒体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如何认定消费者欺诈行为
对消费者进行的欺诈行为,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进行认定: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等。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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