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房销售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七种不规范行为:
首先是,将质量低劣的房屋伪装成符合标准乃至优秀品质的房屋进行销售;
其次是,刻意掩盖房屋真实面积以此打着谋求暴利的旗号;
再次是,将常规合格的房屋夸大为优质工程并借此获取额外的优质工程加价费用;紧接着是,销售明目张胆地将无法在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产推销出去;接下来是,恶意抬高最低售价、清盘价等具有欺诈性质的价格进行销售;
再者是,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冒用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
最后是,采用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无法兑现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在交付使用的房屋内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发生不符,如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依约处理;
若无约定或约定模糊,则依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则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的价款结算,若消费者因此请求解除合同,此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获得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收益。
如果消费者仍旧愿意继续履行该份合同,则无论是实际住房面积大于还是小于合同约定,当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时,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补足,超出3%的部分,按照实际存在的误差,分别由卖方和买方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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