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种欺诈消费者行为
时间:2024-04-09 08:51:49 2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21种欺诈消费者行为

以下是十九条可能涉及到欺诈行为之一的商业行为:

1.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无法充分保证人身、财产方面的安全性;

2.销售已失效、已变质的商品;

3.销售仿制产地、伪造或冒用其他厂商厂名及厂址,或是擅自修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3.销售仿制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认证标识的商品;

5.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侵害了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权益;

6.销售仿制或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7.在销售的商品中夹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将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销售已由国家宣布淘汰且禁止销售的商品;

9.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设备或损坏计量设备的精确度;

10.骗取消费者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后未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1

1.并非以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秦务;1

2.通过虚假或易引起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样品展示等方式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1

3.制造虚假或容易引人误解的现场商品说明和演示;1

3.利用虚构交易、虚标高成交量、虚假评价或者雇佣他人等手法进行具有欺骗性质的销售诱导;1

5.以编造的“降价促销”、“亏本甩卖”、“跳楼价”、“实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标示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1

6.借虚假的“抽奖销售”、“返还本金销售”、“试销销售”等形式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1

7.声称为正品却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1

8.夸张或隐藏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以误导消费者;1

9.借助其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法来误导消费者;20.从事为消费者提供维修、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商家谎报工作所需物料,故意损毁、替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或与协议不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无谓地更换原非需更换的零部件,盗用劳动成果或增加收费,这无疑会损害消费者权益;2

1.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商家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卑劣手段来损害消费者权益。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21种欺诈行为是哪些

21种欺诈行为是: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21种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n(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n(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n(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n(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n(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n(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n(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n(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n(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n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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