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销售书面作品、音乐、电视、电视、视频、计算机软件、书籍等作品以及他人署名的艺术作品,并有巨额非法收入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反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有大量违法所得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者在定义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如何区分?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下文(1)不同的主题元素。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生产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生产者,有时可能是与生产者串通的出版者或销售者。(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客观方面是以巨额非法收入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可以是复制、发行、出版或者生产、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出售其制作的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则后者属于刑法理论上不可处罚的事后行为。仅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不能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出售的侵权复制品不是他自己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并且他的两种行为都符合犯罪的数额或情节,则应以两罪定罪,并以数罪处罚;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事先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人串通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属于共同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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