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确定的标准。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营养费赔偿标准,只是规定这种类型的赔偿。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营养费赔偿数额时,主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工地伤残赔偿标准
工地伤残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医疗费用: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如果是没有固定收入的,根据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但是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统筹地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规定予以确定。
5、住宿费:参照受伤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以及所需营养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侵权纠纷之中营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1、侵权纠纷之中营养费标准的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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