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禁售电动自行车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昨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对(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的公告。社会公众对《条例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可以于10月24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立法听证会则将于11月1日上午9:00,在广东迎宾馆举行。听证报名电子邮箱:gzlfgc@126.com,报名时间截至10月19日下午5:00。
广州市法制办指出,受利益驱动,广州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油电混合助力车等,在市场上仍有商家在销售,为推动销售,部分商家甚至提供外省市号牌登记服务,或者直接提供假牌假证。《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销售摩托车,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人力三轮车;二是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供油,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从而切断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油源,迫使车主放弃上路行驶;三是规定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在本市特定区域内禁止上道路行驶,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四是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摩托车。
此外,《条例还明确对“超标”车辆和“新型”车种的定性。据悉,广州市目前存在大量“超标”车辆(主要包括“超标”电动自行车)和各类为规避管理而出现的“新型”车种,如电动三轮车、油电混合动力车、微型燃油车等。《条例明确将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符合国家关于摩托车标准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定性为摩托车,统一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新型电动三轮车也算摩托车
广州市早已禁止摩托车上路,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规避管理,市面上大量存在“超标”车辆和各类“新型”车种,如电动三轮车、油电混合动力车、微型燃油车等。
法制办人士表示,这些车辆由于在驱动方式或者外观结构上具有一些新的特点,很难纳入传统的非机动车予以规范管理,应如何定性和处理,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从而致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践中的做法不尽统一,有损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对此,《条例明确将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符合国家关于摩托车标准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定性为摩托车,统一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禁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销售摩托车,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人力三轮车
“禁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供油,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
“禁行”: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在本市特定区域内禁止上路行驶
“禁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摩托车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统一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监督管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道路运输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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