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交委在官网上发布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管理规定、《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均系征求意见稿。规定明确要求,公交站场配套应与新城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结合,地铁总站、一万人以上住宅小区、主要客运站场均应配套建设公交站。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地铁总站、航空港、展览馆和大型的商业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一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公交站场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关于命名,第十二条规定,公交站场由市交委以所在地区、道路、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的标准名称冠名,不同线路同一站点的站名应当统一。
根据《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枢纽公交总站应具备相应的站务用房、公共厕所等设施;首末公交总站应具备醒目统一的站场名称标识牌,具备相应的站务用房、司机厕所等设施。市交委也明确规定,未经市交委批准,不得将公交站点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转让、出租(广告灯箱出租发布广告除外)、抵押或者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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